17.1 一般规定


17.1.1 工程滑坡类型可按表17.1.1进行划分。

表17.1.1 工程滑坡类型
表17.1.1 工程滑坡类型

17.1.2 在滑坡区或潜在滑坡区进行工程建设和滑坡整治时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先治坡,后建房。应根据滑坡特性采取治坡与治水相结合的措施,合理有效地综合整治滑坡。
17.1.3 当滑坡体上有重要建(构)筑物时,滑坡防治在确保滑体整体稳定的同时,应选择有利于减小坡体变形的方案,避免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和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
17.1.4 滑坡防治方案除应满足滑坡整治稳定性要求外,尚应考虑支护结构与相邻建(构)筑物基础关系,并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在滑坡区尤其是在主滑段进行工程建设时,建筑物基础宜采用桩基础或桩锚基础等方案,将荷载直接传至稳定岩土层中,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17.1.5 工程滑坡的发育阶段可按表17.1.5划分。

表17.1.5 滑坡发育阶段
表17.1.5 滑坡发育阶段
表17.1.5 滑坡发育阶段

注:Fst——滑坡稳定性安全系数。

17.1.6 滑坡治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规范根据滑坡的诱发因素、滑体及滑动特征将滑坡分为工程滑坡和自然滑坡(含工程古滑坡)两大类,以此作为滑坡设计及计算的分类依据。对工程滑坡,规范推荐采用与边坡工程类同的设计计算方法及有关参数和安全度;对自然滑坡,则采用本章规定的与传统方法基本一致的方法。
    滑坡根据运动方式、成因、稳定程度及规模等因素,还可分为推力式滑坡、牵引式滑坡、活滑坡、死滑坡和大中小型等滑坡。
17.1.2 对于潜在滑坡,其滑动面尚未全面贯通,岩土力学性能要优于滑坡产生后滑动面贯通的情况,因此事先对滑坡采取较简易的预防措施所费人力、物力要比滑坡产生后再设法整治的费用少得多,且可避免滑坡危害,这就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水不滑坡。因此治水是改善滑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重要途径,是滑坡治本思想的体现,滑坡的防治一定要采取“坡水两治”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7.1.3 当滑坡体上有建(构)筑物,滑坡治理除必需保证滑体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功能外,还应避免因支护结构的变形或滑坡体的再压缩变形等造成危及重要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功能状况发生,并应从设计方案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7.1.5 本节将滑坡从发生到消亡分成五个阶段,各阶段滑带土的剪应力逐渐变化,抗剪强度从峰值逐渐变化到残余值,滑坡变形特征逐渐加剧,其稳定系数发生变化。通过现场调查,分析滑坡变形特征,可以明确滑坡所处阶段,对于滑带土抗剪强度的取值、滑坡治理安全系数的取值、滑坡治理措施的选取,都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无主滑段、牵引段和抗滑段之分的滑坡,比如滑面为直线型的滑坡,一般发育迅速,其各阶段转化快,难以划分发育阶段,应根据各类滑坡的特性和变形状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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